欢迎来到全药网!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关注全药网官方微信

帮助中心
全药网,药价回归实践者

客服:400-6086-111

邮箱:quanyaowang@126.com

药品信息查询
X

资讯中心

    首页 > 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要求的通知

    时间:2017-06-30 来源:广东省卫计委

    粤卫办〔2017〕3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32号)关于医保药品目录同时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要求,以及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放管服”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分级诊疗,保障药品供应,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医保药品目录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省不再对各级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下同)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基本药物,以下统称基本药物)的品规数量和金额比例作具体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可综合临床需求、药物疗效和价格,从新版的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自行配备使用,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下同)。其中城市公立医院按我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统一安排的时间节点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方式和报销政策不变。
        二、创新基本药物制度新机制
        自2017年度起,在我省医改等各类考核评审和资金分配中,将涉及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的强制性考核指标调整为鼓励性考核指标。具体要求在相关考核评审方案中另行通知。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协调医保部门,将基本药物优先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门诊统筹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探索从基本药物目录中遴选治疗重性精神病等重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首选药物和适宜剂型,供患者自愿选择,免费使用,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医联体内处方流动、药品共享、配送、结算和使用的新机制;鼓励各地实行区域一体化药品配送和不同层级医疗机构高血压、糖尿病、肿瘤、重性精神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药品衔接工作,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供应,促进双向转诊、分级诊疗。
        三、加强宣贯和培训工作
        各地要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各级医疗机构,加强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我委将举办专题培训班,确保相关要求得到落实。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或建议,请与我委药政处联系反馈。
        联系人:林江,联系电话:020-83812576。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


    版权声明

    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全药网”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全药网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全药网”。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5 深圳市全药网科技有限公司 0755-26099990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三路1号海王银河科技大厦23楼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粤)-经营性-2021-0076 | 粤ICP备1509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