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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梧州市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 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1-25 来源:梧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医改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物价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现将《梧州市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向市卫生计生委反映。


    梧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梧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梧州市财政局                                

    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梧州市物价局                                

                    2019年1月23日                               



    梧州市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联合

    带量采购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药品费用负担,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8〕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17〕16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梧州“全面对接大湾区、深度融入珠三角、提升珠西经济带、建好广西东大门”的定位要求,加快向东融合发展,借鉴广东先进做法经验,积极探索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机制,进一步降低药品采购价格,切实解决临床紧缺药品供应难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原则。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药品采购政策,坚持在市政府领导下,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建立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平台,重点解决临床治疗用药短缺问题。

    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允许自治区药械带量采购平台与跨区域联合采购平台并存,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可选择使用合适的采购平台,以满足业务开展需要。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医药采购工作要发挥“互联网+医药”在药品采购中的积极作用,实现全面信息公开,确保药品采购各个环节符合规范,推进药品质量、供应价格等公开透明。

    三、工作目标

    在全市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改革工作机制,实现以下四个目标:

    (一)降低药品采购价格。实施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后,同品规的议价药品价格要相比上一采购周期明显下降,全市公立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逐步下降。

    (二)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药品供应保障的市场化、集约化、智能化、阳光化水平提升,临床短缺药品、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药、急救抢救药、国家医保谈判药供应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加强医药购销领域廉政风险防控。通过规范公立医院药品采购、配送途径,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通过信息手段实施临床用药行为在线监管,在医药购销领域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四)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全市公立医院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国家谈判品种)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降到30%以下。

    四、实施对象

    全市所有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全部纳入药品带量采购改革范围,拓展药品采购渠道。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

    五、工作内容

    (一)建立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方式。与广东省深圳市建立药品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合作关系,依托第三方药品集团采购组织(以下简称GPO)制订相应管理方法和操作规则,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顺利参与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做好工作衔接。

    1.确定药品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合作机构。由深圳市确定的GPO负责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药品的采集、带量、限价采购工作。GPO必须在我市建设区域药品供应现代化物流仓储基地,辐射桂东南。GPO与全市各公立医疗机构签订药品委托采购供应协议,明确协议期内各品规药品的预期采购量,按照预期采购量执行带量采购,依据协议约定保障采购和供应。该组织与医疗机构、其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药品采购和配送协同机制,确保药品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供应及时。GPO不直接参与药品的配送,医疗机构可从生产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清单中遴选配送企业。

    2.确定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范围。成立市药品带量采购技术专家库管理小组,从各公立医疗机构选取医疗、药学专业专家组成专家库。管理小组从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专家协助完成技术性工作,结合我市临床用药实际,基于合理用药和药物经济学原理进行科学评价,确定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目录范围。采购药品目录原则上包括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药、急救抢救药以及市场供应短缺药品等保障类药品,以及上一年度全市公立医院在自治区药械平台采购总金额排名前80%以内的药品(奇异剂型和奇异规格除外)。

    3.建立健全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风险控制机制。我市联合深圳市进行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如深圳市变更或增加GPO,我市需研究变更或增加。GPO未按照合约规定及时供应药品,或者所供应的药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医药安全事件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我市将按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理。

    (二)建立跨区域采购平台和监管平台,确保信息互连互通。一是GPO负责建立带量采购平台,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平台进行药品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二是GPO协助建立药品采购在线监管平台,免费提供给市、县负有监管职能的政府行政部门使用。监管平台应具备对接市级平台、各医疗机构、监管部门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息系统的功能,满足订单集成、合同管理、采购交易、结算支付、配送管理、临床用药分析、药品质量分析、企业信用评定等功能需求,能够对公立医疗机构药费结构不合理、辅助用药、超常规用药的监控,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三)推动“互联网+药品配送”建设。GPO在全市建设开展“互联网+药品配送”,在带量采购平台上向药品配送企业交接药品配送信息,带量采购平台应开放填报每批次各品规等药品检验报告的功能。支持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作,整合药品供应链,选择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药品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支持有资质的医药经营企业为医疗机构提供药品物流外包服务,为患者提供中药调剂、送药上门等药事服务。

    (四)保障药品供应安全与质量。加强对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药品质量监督,健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对违反协议、严重药品质量问题、处在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处罚期限内等情形的企业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带量采购平台公开曝光;视不同情形,限制或禁止该企业生产药品在带量采购平台交易。同时提交市有关征信采集部门进一步处理。

    六、组织实施

    (一)筹备实施阶段(2019年1月31日前)。

    制订实施方案,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座谈调研和收集用药数据,成立相关工作机构,组织专家团队研究确定采购范围,拟定相关工作制度和操作指引,签订监管协议,建立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平台和监管平台。

    (二)上线启动阶段(2019年2月28日前)。

    集中带量采购平台和监管平台同时上线,召开公立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动员大会,签订委托采购协议和药品购销协议。发布操作指引,引导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在平台进行注册、签约和采购等操作。主管部门使用监管平台对医疗机构的采购数据进行实时监管。

    (三)全面落实阶段(2019年8月1日前)。

    总结启动阶段的药品采购做法和经验,逐步扩大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药品范围,将其余品规逐步上线到位。继续完善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方式,实现对合理用药的信息采集及管理,健全药品带量采购行为监管机制。

    七、保障机制

    (一)落实职责分工。

    由市卫生计生委、市医改办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物价局,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医改办、人社、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物价部门组成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推动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考核和评价机制,监督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考核评价GPO议价成效和供货情况等,定期或不定期向市政府汇报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在市卫生计生委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市医改办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各医改成员单位配合做好药品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工作,参与制订全市实施方案,定期召开有关部门会议,研究药品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碰到问题和困难。市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带量采购药品的价格监控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医院医保病人医药费用的不合理性进行监管,并及时划转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药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市财政局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本地企业药品生产和储备管理工作。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全市实施方案,负责制订药品带量采购范围、规范药品带量采购管理和建立健全药品带量采购风险控制机制等工作,同时负责协调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采购相关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药品供应与采购监管制度,加强对药品采购工作的监管。由市卫生计生委与深圳市确认的GPO签订监督管理协议,对GPO进行实时监管。建立药品采购改革情况考核管理办法,每半年对公立医疗机构参与药品采购改革的情况,以及GPO的议价成效和供货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三)加强改革联动。

    加强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原则,市各有关部门建立联席议事机制,加快执行医保资金预付制、改革人事薪酬制度和新一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保证药价下调腾出空间主要用于改善医务人员收入和医院发展等方面的支出。

    (四)加大宣传引导。

    药品采购改革涉及多方利益格局调整,市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广泛动员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积极参与、支持改革,深入宣传医改的政策方向、意义、措施和成效,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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