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谈判药品仿制药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640号)要求,开展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仿制药集中采购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属于《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中谈判成功的97种药品的同通用名仿制药(以下简称:谈判药品仿制药)。
二、采购周期
自执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三、采购方式
谈判药品仿制药以自主报价作为采购价格开展采购工作,自主报价不得高于本产品限价。
四、申报要求
属于本次采购范围内的药品生产企业(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需登录深圳平台申报相关资质信息。企业凭办理的CA数字证书登录深圳平台,填报企业及药品基本信息、质量层次、质量指标和价格等相关信息,填报内容需完整、准确,填报完成后提交审核。
五、限价要求
1.谈判药品仿制药限价取其正在执行的全国最低采购价与谈判药品现行医保支付标准两者之间的低值。
2.同一药品在同一省份中有多个采购价格的,取最低采购价作为该省的采购价格。
3.申报企业填报信息时应按规定提供全国最低采购价。未按规定提交的,不能参与本次集中采购相关活动;未按规定提交真实价格的,按提交虚假价格文件处理。
六、动态管理
1.成交药品在执行期内如有全国其他地区采购价格低于深圳平台成交价格的,药品集团采购组织将实施价格联动。
2.为保障医疗机构用药需求,同时做好仿制药集中采购工作,药品集团采购组织在采购周期内,根据仿制药上市的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七、其他
如遇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将按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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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6日
政府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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