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药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44号)相关要求,现就开展深圳交易平台医药企业失信行为信息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主体
参加或委托参加广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自主采购的医药企业,医药企业包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药品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
二、报告内容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 号)印发之日(2020 年8 月28 日)起,医药企业及其员工、委托代理企业存在属于《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附件1)且发生地在广东省的,被依法追责或导致行贿对象被依法追责(含认定违法违规事实但决定不予起诉或处罚的情形)的失信行为,应向深圳交易平台提供具体信息。
三、 提交时间
医药企业应自法院判决或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自然日)内主动向深圳交易平台提交失信行为信息书面报告。
四、 提交方式
即日起请相关医药企业使用CA证书登录平台进行失信行为信息自主申报,具体操作详见附件2。
五、其他事项
1.医药企业对判决、行政处罚决定提出上诉或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影响其按要求向深圳交易平台报告失信信息。
2.医药企业报告信息应及时、全面、完整、规范,不得瞒报、漏报、不报。对于未主动向深圳交易平台报告失信信息的医药企业,经查实或经举报核实的,深圳交易平台将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对企业进行记录和处理。
3.如遇平台操作问题,可通过电话进行咨询。业务咨询人:傅女士,联系电话:400-6086-111。
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5日
附件1: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pdf
政府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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